厂房安全检测鉴定咨询中心
厂房安全检测鉴定:
对厂房结构的损伤、变形、老化、使用条件等进行检测和调查,以评价厂房可靠性的过程。厂房安全检查是保证厂房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耐久的重要技术措施,应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列入计划。对于使用年代久远、使用条件恶劣、生产工艺变动较大或遭受地震、爆炸、火灾、风灾等偶然作用后的厂房,更应该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以便对厂房的可靠性作出评价,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和改造等措施,确保生产的连续性和人员、设备的安全。
厂房安全检查由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调查机构遵照国家颁发的各项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调查机构应根据安全检查的目的.内容及范围,确定所需的调查项目,采用目测、非破损或微破损检验及结构试验等方法,取得所需的调查资料。调查结果作为建筑物改建、大修、结构加固或拆除的原始资料。
建筑物加层、平改坡改造,
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
建筑物使用中的损坏,
建筑物抗震等级提高,
建筑物因软土地基导致的倾斜、裂缝,
厂房因工艺要求而导致的荷载增加,
因设计或施工失误发生的截面偏小、配筋不足,
结构振动过大,
均可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要求和结构特点,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屋面承重能力检测鉴定的检测内容
主要针对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进行厂房承重检测;我院承接的东莞高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厂房承重检测项目,位于寮步镇,为地上四层的框架结构+钢结构,该厂房面积约为7000㎡,受业主委托对第三层楼面部分增设生产设备的区域进行建筑物使用功能核定和结构安全性能鉴定,我院派出专业技术团队对现场的建筑结构尺寸,配筋,结构布置,基础形式等进行了仔细的勘测勘查,并抽取部份混凝土构件芯样送专业检测单位检测混凝土强度,以及辅以计算机建模计算。根据勘查复核的数据以及规范《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的要求对楼板承重检测进行安全评估及拟增加设备建议和处理。
九、可信的厂房楼面承重检测单位推荐有哪几家
1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 国标 主编 GBJ144-90
2 钢铁工业建(构)筑物可靠性鉴定规程 行标 主编 YBJ219-89
3 钢结构检测评定及加固技术规程 行标 主编 YB9257-96
4 钻芯取样法测定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行标 主编 YBJ209-86
5 拔出法检测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行标 主编 YBJ229-91
6 冲击法检测硬化砂浆抗压技术规程 行标 主编 YB9248-92
7 冶金工业设备抗震鉴定标准 行标 主编 YB/T9260-98
8 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 CECS 主编 在编
9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国标 参编 GB/T50344-2004
10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规程 CECS 副主编 在编
11 碳纤维片材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CECS 主编CECS146:2003
12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缮技术规程 行标 主编 在编
13 喷射混凝土加固技术规程 CECS 主编CECS161:2004
14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标准 行标 参编 JGJ116-98
15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国标 参编 GB50023-95
16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国标 主编 GBJ117-88
17 工业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行标 主编 YBJ9255-95
18 压水堆核电厂安全壳结构整体性试验 行标 主编 EJ/T1098-1999
19 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 地标 参编 DG/TJ08-804-2005
检测鉴定报告评估各类厂房问题,专门从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建筑结构加固设计及施工等工作,公司技术力量雄厚,立足深圳,与各街道行政职能部门、租赁管理部门、公安系统、教育主管部门关系融洽,熟悉办理房屋租赁类房屋安全检测、酒店宾馆、学校幼儿园、建筑加层、外企验厂、楼面承重、危房鉴定、火灾后损伤检测、装修改造安全影响评估等各类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业务办理流程,确保报告真实有效,科学准确。经过公司苦心经营,现公司业务已辐射整个华南片区,在深圳、惠州、东莞、江门、汕头、福建、湖南等等地区均有展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业务。
一、厂房检测鉴定过程:
1、调查房屋建造信息资料。包括:查阅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能反映房屋建造情况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
2、调查房屋的历史沿革。包括:使用情况、检查检测、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灾害损坏和修复等情况;
3、检查核对房屋实体与图纸(文字)资料记载的一致性;
4、检查房屋的结构布置和构造连接及结构体系;
5、检查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
6、调查房屋现状。包括:建筑的实际状况、使用情况、内外环境,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7、调查房屋今后使用要求。包括:房屋的目标使用期限、使用条件、内外环境作用等;
8、抽样或全数检查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变形或腐蚀、老化等其他损伤,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及损伤性质;
9、根据结构承载能力验算的需要,抽样检查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
10、必要时可检测结构上的荷载或作用;
11、必要时应补充勘察工程地质情况;
二、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