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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自贸区深化改革新政 施工许可等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区

2018年12月05日 来源: 建筑新网 作者:佚名

简介: 为进一步提高自贸试验区发展水平,近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自贸试验区发展水平,近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提出了53项切口小、见效快的工作措施,其中多项涉及建筑业。

 

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方面,《通知》要求,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关省(市)的用地计划;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此外,在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方面,《通知》要求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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