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计量认证要求,根据工艺设计,对影响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以下简称治理设施)运行的关键电气参数(如: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电量等)进行监测;结合排污单位生产工艺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控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污染排放情况,判定排污单位停限产状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以及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现场端监控系统
由工况用电参数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和现场应用软件三个子系统组成。
工况用电参数监测子系统
根据工艺设计,对影响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的电气参数(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电量、电能质量等)进行的监测、采集、处理、传输的子系统。
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
采集、存储参数监测子系统的数据,并按照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和本技术指南规定,将数据传输至中心端监控平台。
现场应用软件子系统
通过无线方式与生产设施参数监测子系统及污染物治理设施参数监测子系统进行通讯,实现现场勘察、安装调试、设备维护等功能。
现场勘察:收集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并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治污工艺,对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监测点位进行设计。
安装调试:对监测点位安装的参数监测仪器,进行仪器配置、通讯连接、数据传输等调试。
设备维护:提供监测点位变更、设备故障修复等功能。
中心端监控平台
接受现场端监控系统传输的信息,实现现场数据的汇总、报警管理、统计分析等,远程实时掌握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运行状况。
中心端监控平台全省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现场施工单位、管理单位、排污单位按权限登陆系统使用。
能够对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关联分析,及时发现环保治理设备未开启、异常关闭及减速、空转、降频等异常情况,将未及时进行污染物处理的设施实时通知相关人员。
对执行停产、限产的生产设施进行监控,将停限产期间违规生产的设施实时通知相关人员,对停限产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使用者可使用网页、手机APP、微信等形式应用平台功能,可自行定义短信、微信、APP等告警接收方式。
安装施工要求
1 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已备案后自行下载的《排污单位工况用电监测信息备案表》(表1、表2、表3)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应避免对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安装调试人员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资质,电工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监督员应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足电力施工相关要求,保障安装工艺,对原有的用电线路不造成影响
2 安装位置:采集设备可安装在用户既有设备供电开关集成机柜(如防爆柜)内的,采集设备应准确安装在对应开关位置,无强电源引出,满足机柜密闭要求。采集设备无法安装在用户既有柜体内的,现场应增加不低于用户现场防护等级的箱体,引出部分应通过PG防水接头由金属软管保护。工况用电监测设备安装在室内的,工频运行的应直接安装在开关出线位置,变频运行的应安装在变频器进线侧。现场应能为数据采集传输仪提供可靠的不间断电力负荷,安装在户外的应配备完善规范的接地装置和避雷措施或在避雷保护范围内,安装位置不能位于通讯盲区,确保上下行数据传输稳定,同时应具备防盗和防止人为破坏的设施。
3 现场端设备适应环境的能力应符合GB/T 17214.1的要求,抗振动性能应符合GB/T6587.4的要求,抗电磁干扰能力应符合GB/T
17626的有关要求。
4 监测设备所在站房应具备防雷系统,并符合GB50057的要求。电源线和信号线均应设置防雷装置。
5 PEMS安装施工应符合GB50093、GB50168、GB50171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安全要求
1 现场施工单位应按照《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或其派驻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持许可证等级应与排污单位电力设施电压等级相匹配,不得超越许可证等级安装施工。
2 现场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的工作经历。
3 现场施工单位应按排污单位现场实际情况,配足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1名以上安全工程师,具备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4 现场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需方的技术指南和安全施工要求开展工作,制定应急方案,现场一旦出现问题或异常情况,**时间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
联系人:顾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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