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土木商易宝请登录注册

住建部明确:扬尘治理不力等169种行为属失信,招投标等将受联合惩戒

2018年10月19日 来源: 中国建筑装饰网 作者:佚名

简介: 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中,详细注明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目录(101种)和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68种)。


失信联合惩戒

 

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中,详细注明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目录(101)和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68)。以下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部分)

 

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造成较大影响的;

 

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交付使用,逾期不办理验收手续的;

 

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的;

 

向农村地区违法违规倾倒、堆放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虚开发票报销、编制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恶意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

 

经认定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恶劣影响的。

 

城市管理方面: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未改正的;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且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决定后,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未改正的;

 

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经教育劝阻后,拒不整改的;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可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

 

1、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其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信用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价。

 

4、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

 

5、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守信联合激励

 

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1、鼓励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其信用加分;

 

2、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加以宣传,并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

 

4、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过程中,在其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5、其他激励措施和奖励制度。

 

满足下列条件的(一、二、三项为基本条件,四、五、六项满足一项即可),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初步名单,经审查、公示合格后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予以联合激励:

 

1、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3、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或综合评价结果的前10%);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以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项目为准;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表彰奖励、国际奖项须经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

 

5、积极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申明:本文章内容来自( 中国建筑装饰网),作者(佚名)。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侵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全部评论
相关文章

联系电话

  • 0519-68887188-0(查号)
  • 0519-68887188-3(在线教育)
  • 0519-68887188-4(商易宝会员)
  • 0519-68887188-5(广告合作)
  • 0519-68887188-0(内容侵权举报)

客户服务

  • 0519-68887188-5(商易宝客服)
  • info@co188.com
  • 关注土木在线:
    土木在线官方新浪微博
    土木在线官方腾讯微博
    土木在线官方微信
网上110报警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