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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建筑物未设航标最高罚20万

2014年05月08日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席锋宇

简介: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航道法草案时,马志武委员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一条中对于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灯设施罚款的额度最高提至20万元。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航道法草案时,马志武委员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一条中对于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灯设施罚款的额度最高提至20万元。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马志武认为这个处罚太轻。他建议修改为: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航标等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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