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则,全面梳理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等信息,完成制定本企业VOCs专项整治方案。
为确保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企业要自行组织专家对专项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论证。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县(区)级以上环保局组织对辖区内各VOCs排放企业的专项整治方案开展技术评估和审核,省重点监管企业优先予以安排。评估专家成员应该包括环保治理、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量计算等方面专家。
(三)实施专项整治
各企业是落实VOCs污染整治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本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积极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提高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选用合适的末端治理设施,确保VOCs收集率、处置率均满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需求,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四)VOCs在线监测设备安装
省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末端废气总处理规模为10000m3/h(含)以上的,其VOCs排放末端处理装置按照省有关规范配置VOCs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省和市相应的信息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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