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用加药装置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加药装置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循环水、污水处理中使用的粉剂、液剂加药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782 计量泵
GB/T 8237 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657 双酚—A 型环氧树脂
GB/T 14048.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部分:总则
HG/T 2124 桨式搅拌器技术条件
HG/T 2125 涡轮式搅拌器技术条件
HG/T 2126 推进式搅拌器技术条件
HG 20538 衬塑(PP、PE、PVC )钢管和管件
HG/T 20678 橡胶衬里化工设备
JB/T 2932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JB/T 3336 电站设备自动化装置 通用技术条件
JC/T 281 无碱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
3 术语和定义
3.1 液剂
指加注状态为溶液的药剂。
3.2 粉剂
指加注状态为粉状的药剂。
4 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4.1.1按装置的加药方式分为液剂投加式和粉剂投加式。
4.1.2按装置的运行控制方式分为自动控制型和半自动控制型。
4.1.3装置的分类及代号见表 1。
表 1 分类及代号项目名称代号加药方式液剂投加式Y粉剂投加式F控制方式自动控制型Z半自动控制型B
4.2 规格
装置的规格按*大加药量(如表2 )规定。
表2 规格项目加药量,L/h液剂投加式装置<4040~65>65粉剂投加式装置<260260~530>530
4.3 命名
装置的命名用汉语拼音字母和英文字母表示。
JY
加药方式:Y,F
控制型式:Z,B
*大加药量,L/h
加药装置
示例 1:JY—100—Z—F 指*大加药量为 100L/h的自动粉剂投加式加药装置。
示例2:JY—65—B—Y 指*大加药量为65L/h的半自动液剂投加式加药装置。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粉剂投加式装置由干粉投加机、溶药箱、贮液箱、计量泵、流量计、管道系统、调节控制系统等组成。
5.1.3液剂投加式装置由贮液箱、计量泵、流量计、管道系统、调节控制系统等组成。
5.1.4无自动投加溶解粉剂药品配置药液功能的装置,应增设人工溶配药液系统。
5.1.5装置的调节控制系统对计量泵、干粉投加机、输液泵、搅拌器及信号报警器等的调节控制应稳定可靠,符合相应技术文件的规定。
5.1.6装置部件的制造、装配、焊接应符合JB/T 2932 的规定,溶药箱、贮液箱及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应符合JB/T 2932 的规定。
5.1.7溶药箱、贮液箱、搅拌器、输液泵、计量泵、干粉投加机、阀门、管道及管件均应具有防腐性能。
5.1.8浆式、涡轮式、推进式搅拌器应分别符合HG/T 2124、 HG/T 2125、HG/T 2126 的规
定。
5.1.9计量泵应符合GB/T 7782 的规定。
5.1.10碳钢制容器、箱柜、管道、底座、平台、扶梯等表面应喷涂油漆防腐,并应符合JB/T2932 的规定。
5.1.11控制柜、端子箱及设备之间的动力电缆、控制及信号电缆,均应设电缆桥架、电缆导管或金属软管。
5.1.12所有外购配置设备、材料及元器件均应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5.2 技术要求
5.2.1干粉投加机的运行应均匀稳定,应具备定量投加和投量可调的功能,投量输出允差±1%。
5.2.2计量泵可选用柱塞型或隔膜型等。泵前应设置过滤设施或其它堵塞防护装置。计量泵的流量调节范围应为10%~100%,调节精度应为±1%。
5.2.3配置药液的浓度允差为±1%。
5.2.4调控系统投加计量应精确,允差为±1%。
5.2.5溶药箱及贮液箱应有排空措施。
5.2.6电气控制装置性能应符合GB/T 14048.1、JB/T 3336 的规定。防护等级不低于IP30。
5.2.7溶药箱、贮液箱、管道、管件的内壁衬胶应符合HG/T 20678、HG 20538 的规定。溶药箱、溶液箱、管道、管件内壁衬塑,应符合HG 20538 的规定。
5.2.8溶药箱、贮液箱、管道、管件用玻璃钢制造或内衬玻璃钢时,应满足GB/T 8237 及以下要求:
a) 玻璃钢原料为双酚-A 型环氧树脂时,其质量应符合 GB/T 13657 的要求;原料为不饱和聚酯树脂时,其质量应符合 GB/T 8237 的要求;
b) 增强玻璃纤维布应符合JC/T 281 的要求。
5.2.9调节控制柜应设置DC 4mA~20mA 输入信号的接口,计量泵流量在 0%~100%的范围内可实现全程跟踪调节。
5.2.10计量泵、输液泵、搅拌器的故障及贮液箱高、低液位均应有声光报警器。
5.2.11各主要配置设备和元器件的无故障运行时间应大于 10 000h,装置的无故障运行时间应不小于4 500h。
5.2.12流量计应具备瞬时流量计量功能。
6 试验方法
6.1 水压试验
6.1.1溶药箱、贮液箱及常压管道按图样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充水试验。
6.1.2承压容器及管道的试验压力为 1.25 倍设计压力,保压 30min,检查焊缝、法兰、阀门等连接处是否有渗漏和变形。
6.1.3衬胶制品试验按HG/T 20678 的规定进行。
6.2 电气控制装置试验
6.2.1机械动作试验
电气控制装置中的元器件机械动作试验按GB/T 14048.1 的规定进行。
6.2.2电气控制回路试验
各控制回路接线正确后,对电动操作元件按回路分别进行通电,检查机构是否灵活,动作是否可靠。
6.3 装置的整体运行
各分项试验合格后,装置在设计工作压力和 50%额定流量下进行 72h 的整机运行试验。
6.4 投加量调节精度试验
以秒表计时,进行取样,取5min 加料量的粉剂药品,用万分之一精密天平称量经烘干恒重的样品,记录称重值。重复进行三次平行试验,取三次重复试验结果的平均值,计算与设定值的调节精度误差。
6.5 首次无故障运行时间通过随机抽取三个用户现场运行情况确定。
7 检验规则
7.1 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每台装置均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2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5 章规定进行。
7.3 型式检验
7.3.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
b )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正常生产每三年一次;
d)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7.3.2检验项目同出厂检验。
7.4 判定规则
任一型式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d) 符合GB 9969.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