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规范我委政务服务大厅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加强依法行政,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务服务大厅是我委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和业务咨询的服务窗口,是机关文化宣传展示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保留的我委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受理。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如有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示范文本、业务咨询电话在政务服务大厅和我委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第五条政务服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相关事务,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行统一接收、统一答复、接办分离。
第六条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实行网络预登记。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系统,远程登记申报信息并按照系统提示完成材料自检,也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自助完成。申报材料纸质文本可通过邮局寄送,也可现场递交。
第七条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经政务服务大厅初审、承办司局复审后,确认依法属于我委受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确认依法属于我委受理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认依法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的,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确认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八条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对外公布文件受理结果,并提供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查询服务。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网络查询,申请手机短信通知服务。
第九条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准文件,原则上通过邮局寄送。申请人也可通过预约,凭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
第十条政务服务大厅设有信息查询屏、文件查阅区等,主动公开我委政府信息,并依法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大厅协助开展我委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新闻宣传、信访、价格举报、行政复议、纪检监察举报等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和业务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