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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上海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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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5-04-08 1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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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大家都知道,有些场所是**不能采用干粉或是二氧化碳来灭火的,如大型计算机房、邮电通讯机房、广播电视通信机房、资料档案库、图书馆珍藏库、博物馆保管库、金融机构保管库等,一旦采用干粉或其他灭火介质,其中存放的精密设备和珍贵物品,可能虽未被大火损坏,却会被灭火时所使用的干粉所毁坏和污染,如果使用二氧化碳,则会造成精密设备的“冷击”作用,其结果与火灾的损失是相同的,有时甚至更为严重。
而气体灭火器是采用特定的气体来达到迅速灭火的灭火器。所采用的气体不含水分,有良好的绝缘性,不会导电,也不会残留在所保护的对象表面或内部,也就不会在灭火的同时对所保护的对象造成更大的损失。
在世界各国一致签署了蒙特利尔公约协定书后,卤代烷灭火器和其他含氟氯烃一样,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遭到了全面地禁止。而一些原来大规模生产卤代烷灭火药剂的厂商纷纷投入巨大的资金,相继开发出一系列试图替代卤代烷灭火器的新型灭火药剂,并有相当一部分已投入实际使用,六氟丙烷就是其中的一种。
中国是蒙特利尔公约协定书的签字国,为了切实履行好国际公约,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就包括有“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计划要求2005年底停止生产哈龙12ll灭火剂。按照“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的基本精神,1994年11月11日,公安部等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号文) ,通知中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下述非必要使用哈龙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详见文),1995年10月12日公安部消防局又发布《关于落实“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的通知》(公消(1995]300号文),通知中明确规定,一定要贯彻执行公安部、国家环保局颁发的《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具体落实措施。严格把关,在非必要使用哈龙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1999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031号), 2000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出《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公消[2000]423号)》,在2001年8月1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公消[2001]217号文,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可以使用HFC-236fa(六氟丙烷)作为哈龙的替代品,禁止在非必要场所配置哈龙灭火器,也就是说,在这些场所可以使用洁净气体灭火器作为哈龙灭火器的替代品。
归纳起来,六氟丙烷手提式灭火器有以下独特的优点:
□在规定的灭火浓度下对人体完全无害,与1211相比,由于可见不良反应*低值为15%,而1211为1%,可见六氟丙烷安全的多。可以在有人工作的场所安全地使用;
□由于六氟丙烷的沸点为-1.5OC,喷放时不会引起设备表面温度急剧下降( 如二氧化碳),对精密设备和其他珍贵财物无任何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