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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再生资源示范产业园和回收分拣示范中心建设规范

2019年03月04日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佚名

简介: 近日,山东省商务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山东省再生资源示范产业园建设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示范中心建设规范》,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园区和回收分拣示范中心建设规范,标志着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步入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将有力提升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圈区化管理和园区化经营水平。


近日,山东省商务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山东省再生资源示范产业园建设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示范中心建设规范》,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园区和回收分拣示范中心建设规范,标志着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步入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将有力提升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圈区化管理和园区化经营水平。

 

两个《建设规范》明确示范产业园、回收分拣示范中心建设标准,须符合当地产业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废物防治污染规划,对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加工能力提出具体要求。按照“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特别强调不得设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和文化遗产分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生产经营中降噪、除尘、去味和废水、废气、废渣处理以及危险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健全,符合国家标准,能有效防止环境二次污染。根据《建设规范》要求,省商务厅拟于20196月会同有关部门评定第一批示范产业园、回收分拣示范中心。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再生资源示范产业园建设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示范中心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执法局)、生态环保局、供销社: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落实《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再生资源示范产业园建设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示范中心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1.山东省再生资源示范产业园建设规范

 

2.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示范中心建设规范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2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山东省再生资源示范产业园建设规范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圈区化管理和园区化经营水平,促进全省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规定任务,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仓储物流、交易买卖再生资源(不含危险废弃物)示范性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的建设、运营、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B/T 10719-201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SB/T 10850-2012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SB/T 10720-2012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

 

GH/T 1093-2014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再生资源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类废弃物,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废造纸原料、废玻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等。

 

3.2再生资源示范产业园

 

按照布局合理、产业聚集、土地集约、生态环保要求,能容纳单个或多个企业和单品种或多品种废弃物,具有明确四至边界,集回收分拣、加工利用、商品交易、仓储配送与配套服务等功能于一体,具备一定区域辐射能力和行业带动作用的示范性再生资源产业聚集区。

 

4.确定原则

 

4.1产业园参与所在地生产和消费领域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企业内部小循环、园区企业间中循环和社会大循环,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明显的区域和行业带动作用。

 

4.2产业园的设立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所在地产业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废物防治污染规划。

 

4.3产业园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审批、环境评估、安全评估、技术标准认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具备相关法规规定的回收处理资质。

 

4.4产业园有一定面积的自有建设用地或租赁建设用地,租赁年限不低于10年。

 

4.5产业园具备一定的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年回收处理能力,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4.5.1废钢铁、废造纸原料年回收处理能力不低于10万吨。

 

4.5.2废塑料、废玻璃年回收处理能力不低于5万吨。

 

4.5.3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年回收处理能力不低于2万吨。

 

4.5.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100万台(套)。

 

4.5.5报废机动车(含摩托车、农用车)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1万辆。

 

5.建设要求

 

5.1产业园不得设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和文化遗产分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距离居民居住区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2产业园设计规范,符合产业聚集、土地集约要求和环保、市容、消防、绿化、安全生产、清洁生产、能源消耗等标准。

 

5.3产业园内外水、电、汽、暖、路、通讯、网络、污染物处置等基础设施完备并相互配套,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家标准。

 

5.4产业园设置的生产、办公、生活、社会服务等区域要相互隔离、相互配套。

 

5.5产业园设置的生产、办公、生活、社会服务等区域的场地、道路要混凝土硬化,空闲地应净化、绿化、美化。

 

5.6产业园生产经营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0%。合理设置原料储存、分拣加工、废弃物处置、成品仓储、交易、物流等区域。

 

5.7产业园生产经营区域内客服、称重、监测和分拣、剪切、破碎、压块、打包、分选、清洗、烘干、造粒、包装、装卸、运输等设备设施健全,与生产经营规模配套。

 

5.8产业园生产经营中降噪、除尘、去味和废水、废气、废渣处理以及危险废弃物处置设备实施健全,符合国家标准,能有效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5.9产业园应建有放置较贵重和易变质原料、主要加工设备和产品的围挡、工棚、车间和仓库,不得露天放置。

 

5.10产业园内防雷电、防雨雪、防火、防潮、防霉、防盗、防油污和有害液体渗漏的设备设施及措施健全,符合相关标准。

 

5.11产业园所属的社会回收网络和产品销售渠道,要与自身经营相配套。

 

5.12产业园内外的显着位置,设立命名单位规定的统一名称和标识。

 

6.运营要求

 

6.1产业园产业链条、经营管理、设备设施、技术手段、研发应用、产品质量、产业规模、信息化应用、回收利用率等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6.2多个企业和品种的产业园应设立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建设和运营。

 

6.3产业园的经营、环保、安全、劳动、消防、治安、卫生等规章制度完善,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6.4产业园按国家循环化改造要求,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链条。

 

6.5产业园按《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督查和整改要求,备齐环保处理设施,完善环保手段,不得违法排放废弃物和处置危险废弃物。

 

6.6产业园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安全生产工艺流程,完备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手段,配齐操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具,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6.7产业园内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规定,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6.8产业园从业人员普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对特种岗位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6.9产业园建立行业数据统计制度,定期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6.10产业园内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规范管理。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日常管理监督责任。

 

6.11产业园由山东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按标准筛选评定,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

 

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

 

6.商务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的通知》(商流通发[2015]21号)

 

7.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商流通函[2016]206号)

 

8.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6]440号)

 

9.《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10.山东省商务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鲁商办[2016]2号)

 

11.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循环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鲁经信循[2017]96号)

 

附件2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示范中心建设规范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初加工和再生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全省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规定任务,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回收分拣、初加工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拣示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运营、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B/T 10719-201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SB/T 10850-2012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SB/T 10720-2012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

 

GH/T 1093-2014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再生资源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类废弃物,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废造纸原料、废玻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等。

 

3.2回收分拣示范中心

 

按照再生资源不同种类,在基层回收站点聚集资源基础上,由企业设立的、对批量集中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挑选、剪切、破碎、压块、打包、清洗、烘干、造粒、包装等专业化和规模化初加工,为利废环节供应合格再生原料的示范场所。一般分为单品种专业中心和多品种综合中心。

 

4.确定原则

 

4.1中心须有明确的企业归属,是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

 

4.2中心的设立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所在地产业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废物防治污染规划。

 

4.3中心生产经营项目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审批、环境评估、安全评估、技术标准认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具备相关法规规定的回收处理资质。

 

4.4中心有一定面积的自有建设用地或租赁建设用地,租赁年限不低于10年。

 

4.5中心具备一定的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年回收处理能力,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4.5.1废钢铁、废造纸原料年回收处理能力不低于5万吨。

 

4.5.2废塑料、废玻璃年回收处理能力不低于3万吨。

 

4.5.3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年回收处理能力不低于1万吨。

 

4.5.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万台(套)。

 

4.5.5报废机动车(含摩托车、农用车)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0辆。

 

5.建设要求

 

5.1中心不得设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距离居民居住区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2中心设计规范,符合产业聚集、土地集约要求和环保、市容、消防、绿化、安全生产、清洁生产、能源消耗等标准。

 

5.3中心内外水、电、汽、暖、路、通讯、网络、污染物处置等基础设施完备并相互配套,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家标准。

 

5.4中心设置的生产、办公、生活、社会服务等区域要相互隔离、相互配套。

 

5.5中心设置的生产、办公、生活、社会服务等区域的场地、道路要混凝土硬化,空闲地应净化、绿化、美化。

 

5.6中心生产经营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0%。合理设置原料储存、分拣加工、废弃物处置、成品仓储、交易、物流等区域。

 

5.7中心生产经营区域内客服、称重、监测和分拣、剪切、破碎、压块、打包、分选、清洗、烘干、造粒、包装、装卸、运输等设备设施健全,与生产经营规模配套。

 

5.8中心生产经营中降噪、除尘、去味和废水、废气、废渣处理以及危险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健全,符合国家标准,能有效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5.9中心应建有放置较贵重和易变质原料、主要加工设备和产品的围挡、工棚、车间和仓库,不得露天放置。

 

5.10中心内防雷电、防雨雪、防火、防潮、防霉、防盗、防油污和有害液体渗漏的设备设施及措施健全,符合相关标准。

 

5.11中心所属的社会回收网络和产品销售渠道,要与自身经营相配套。

 

5.12中心内外的显着位置,设立命名单位的统一名称和标识。

 

6.运营要求

 

6.1中心设备设施、技术手段、产品质量、信息化应用和经营管理等处于本地行业先进水平。

 

6.2中心的经营、环保、安全、劳动、消防、治安、卫生等规章制度完善,责任明确、贯彻落实。

 

6.3中心按《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督查和整改要求,备齐环保处理设施,完善环保手段,不得违法排放废弃物和处置危险废弃物。

 

6.4中心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安全生产工艺流程,完备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手段,配齐操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具,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6.5中心从业人员普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对特种岗位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6.6中心建立行业数据统计制度,定期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6.7中心所属的企业法人代表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日常管理监督责任。

 

6.8中心由山东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按标准筛选评定,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

 

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

 

6.商务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的通知》(商流通发[2015]21号)

 

7.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商流通函[2016]206号)

 

8.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6]440号)

 

9.《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10.山东省商务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鲁商办[2016]2号)

 

11.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循环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鲁经信循[20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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