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6月18日,记者从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宁夏新修订了《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出台了新版的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对原有的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自治区园林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进行修订合并,将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审工作周期由原来的一年调整为两年。
6月18日,记者从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宁夏新修订了《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出台了新版的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对原有的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自治区园林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进行修订合并,将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审工作周期由原来的一年调整为两年。
据悉,新修订的《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明确,自治区级园林城市新建(改造)居住小区绿地达标率不低于85%,城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50%,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不低于85%。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绿”指标分别要达到30%、35%和8平方米;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要达到31%、35%和8平方米,城镇“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4%、38%和9平方米。
记者了解到,按照新的申报与评审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实行申报制,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具备相关条件的县级以上城市(县城、城镇),在申报年8月底前均可申报自治区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对获得“自治区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称号的城市(县城、城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3年复查一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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