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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环保问责机制 出台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2014年02月12日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杨涛利

简介: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发布实施。

  今后,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污染物将被约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发布实施。自治区环保厅今后将与监察厅、国资委、经信委、银监局、证监会等多部门联合,开展集体约谈,实施区域限批,曝光违法行为。

  1.为何开展环保约谈?

  开展环保集体约谈工作,就是要把环境保护的责任与地方发展、企业发展的实际利益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环保执法的威慑力与执行力。

  2.约谈对象是谁?

  不科学决策、履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的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不认真落实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园区,未依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的企业。被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负责人。

  3.组织形式有哪些?

  自治区环保厅除了会同监察厅、有关地(州)市政府或环保局外,还将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和群众代表列席约谈。约谈形式分为公开约谈和不公开约谈。

  将环保约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以动真格的问责机制推动地方政府重视环境保护

  自2012年10月首次启动“环保集体约谈”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联合自治区监察厅等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的县市和环境违法问题严重的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了明确的环保整治任务和要求,以动真格的“环保问责”机制来推动地方政府重视环保的责任心,推进环境问题治理。

  此前,由于没有实行必要的责任追究,使得一些地方和企业往往置环保现状于不顾。开展环保集体约谈工作,就是要把环境保护的责任与地方发展、企业发展的实际利益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环保执法的威慑力与执行力。在此基础上,自治区环保厅决定将环保约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了《办法》。

  《办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约谈的定义、内容、组织与形式以及约谈对象、约谈程序等十项内容。办法中所称的环境保护约谈,是指自治区环保厅或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约见地(州、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业园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约见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逾期追责的告诫谈话。

  据了解,除集体约谈外,自治区环保厅近年来不断加大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力度。通过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跟踪督办、高限处罚等方式,集中打击“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建设问题以及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七类环境违法行为将被约谈

  企业不得擅自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包括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工业园区以及企业在内的约谈对象,具体存在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将会被实行约谈?

  《办法》也有具体规定,七类环境违法行为将被约谈。

  一是在行政辖区内,环境保护政策及环境规划落实较差,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执行不力,触犯生态红线的;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较普遍的;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不科学决策、履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的。

  二是工业园区不认真落实规划环评要求,“三同时”不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园区内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各类污染物,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的;园区内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较突出的。

  三是未依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的违法行为。

  四是擅自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或恶意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放射性物质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的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是被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抓紧解决而解决不到位的;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被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久拖不决,对区域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是突发环境事件隐瞒不报、谎报的。

  七是其他需要约谈的行为。

  多部门联合治污

  环境保护不是环保一个部门的事,需要各部门沟通协调、通力合作、联合治污

  《办法》对约谈的组织与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约谈的组织(指约谈人)主要有三种: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监察厅、国资委、经信委、银监局、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约谈;自治区环保厅约谈;自治区环保厅会同有关地(州)市政府或环保局共同进行约谈。约谈的形式分为公开约谈和不公开约谈两种,其中公开约谈即约谈人邀请媒体参加并对外发布。

  值得一提的是,约谈还将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和群众代表列席。

  按照约谈程序,约谈时,约谈人通报被约谈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造成的影响,说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拟采取的处理决定。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出说明。被约谈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予以通报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他处分。被约谈人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不整改、不认真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治区环保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被约谈人进行责任追究。

  自治区环保厅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区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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