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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为120万千瓦

2014年01月28日 来源: 浙江省发改委 作者:浙江省发改委

简介: 国家能源局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2014年起光伏发电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33号)。在省政府领导亲自关心下,应我省的要求,国家能源局安排我省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为120万千瓦,规模列全国首位,其中分布式占100万千瓦(全国800万千瓦),浙江、江苏、山东并列前三位。

  国家能源局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2014年起光伏发电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国家能源局对2014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各省2014年新增享受国家补贴资金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下达的规模指标,超出规模指标的项目不纳入国家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个人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受到地区规模指标限制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增加相应规模指标。鼓励各地优先备案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是各省应严格按照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实施项目备案管理,密切跟踪建设进度,确保备案项目如期建成投产。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各省光伏发电建设和运行情况,在年中对建设规模指标进行少量调整。

  三是对甘肃、青海、新疆等光伏电站建设规模较大的省,如发生限电情况,将调减当年建设规模,停止批复下年度新增备案规模。

  四是电网企业应依据年度建设规模安排,及时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协调推进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及时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改造。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保障用户安全可靠用电,及时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转拨等工作。

  五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派出机构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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