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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2019年09月09日 来源: 北极星 作者:水处理网

简介: 西藏自治区发布《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近日,西藏自治区发布《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计划到2021年底,全区7市(地)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继续保持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显著提高,7个市(地)所在地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平均提高10%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平均提高10%以上。

《方案》指出,重点任务包括开展排水管网排查和定期检测工作、推进城镇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改造、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建立健全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等9个方面。

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加快补齐我区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切实发挥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效益,着力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立足民生、攻坚克难,落实责任、强化担当,系统谋划、近远结合,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重在机制、政策引领的基本原则,加快补齐城镇污水处理及收集管网等设施短板,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管网设施建设和运行,全面提升现有设施效能,为尽快实现地级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打下坚实基础,切实保护好西藏碧水蓝天净土和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全区7个地(市)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继续保持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显著提高,7个地(市)所在地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平均提高10%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平均提高1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排水管网排查和定期检测工作。各地(市)要制定本地(市)所在地城镇市政排水管网排查与检测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排查建成区主次干道市政排水管网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排水管网,查清排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及雨污错接混接点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形成排查报告和管道检测评估报告,逐步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各地(市)要安排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市政排水管网排查、检测等相关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城镇市政排水管网定期排查检测长效机制,并逐步将相关工作延伸至所辖各县(区),定期组织各县(区)开展排水管网排查和检测工作。(上述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城镇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城镇污水处理要坚持厂网并举,统筹规划,新区建设污水管网应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持续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污水管网建设,基本消除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7地(市)所在地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规划与建设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措施,具体量化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目标指标,三年内力争提高10%以上。加快实施非干旱地区的城市和县城雨污分流改造。根据城镇排水管网排查报告和管道检测评估报告,制定破旧管网修复改造计划、城镇排水管网雨污错接混接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人口少、相对分散或近期市政管网难以覆盖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三)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改造。有关部门和各地(市)要科学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并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围绕落实相关专项规划,科学确定重点敏感区域和重点流域污水排放标准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布局。各地(市)统一组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计划申报工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要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加快实施县城、边境城镇、重点镇污水处理项目,加快推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做好“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四)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加强排水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严把排水设施工程质量关,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未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要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确保运行高效。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结合旧管网改造,逐步淘汰劣质管材,不断优化管材结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加强雨污水排放管理。城镇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应当依法将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雨污错接混接,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水乱排直排,结合市场整顿和排水许可、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各市、县市政排水(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牵头,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六)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废水必须符合纳管标准。各地(市)、县要组织对进入市政管网排污企业的排污去向、排污现状等进行全面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要及时整改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和生产经营性企业的监管,建立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参与)

(七)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防止河湖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和取水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健全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要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专业化运行机制,根据污水处理厂和排水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和经费保障。条件成熟的地(市)要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保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各地(市)应鼓励和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排水)管网运行维护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积极引进专业化公司和企业,配套建立责权明晰的工作制度。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财政厅参与)

(九)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市、县)行署(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制定出台具体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严格落实。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管网等收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要根据三年行动目标要求,把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指导,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市)要结合实施计划的制定和相关工作推进要求,稳步推进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形成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体制机制,优化营商发展环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三年行动取得实效。自2020年起,各地(市)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进展情况。(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

(二)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结合《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等考核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督导考核组对各地(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

(三)强化项目统筹和资金保障。已安排资金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要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相衔接,加大管网建设改造等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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