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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人成功串标78次,涉案金额7.67亿!又一特大串标案被揭开

2019年08月26日 来源: 正义网 作者:范跃红

简介: 近日,浙江省武义县检察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7.67亿元的特大串通投标案的首批2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伙同其他投标者借用多家公司资质,统一报价串通投标,并约定利益共享,最终78个工程全部中标。近日,浙江省武义县检察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7.67亿元的特大串通投标案的首批2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8月14日,武义县供水调度中心建设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施某伙同张某、董某等6人,使用12家公司资质串通投标。其中,施某借用3家公司资质,与自己父亲参股的武义立川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一起参与投标。

施某与张某共同商定好上述12家公司的报价,以集中统一安排并错开报价的方式提高中标率,参与串通投标的人根据商定的报价填写标书投标,并约定中标后由中标人拿出中标价的百分之二进行分红。最终,该工程由武义立川建设有限公司以1900余万元中标。

经审查,2015年至2018年,施某等24人在武义县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时,通过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 统一安排报价或围标方式进行串通投标,并以中标价的 2%至8%或合股施工的承诺约定利益共享。案件涉及武义县北岭市民广场等工程项目 78个,累计中标金额达7.67亿元

此外,2017年8月,张某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承接武义县一处拆除工程。后又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邓某,造成坍塌事故致一人死亡。已另案处理。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对施某、张某等24名被告人以涉嫌串通投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依法提起公诉。

据了解,武义县检察院对已受理的7件48人串通投标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目前已初步梳理出该系列案涉及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等项目,涉案中标金额近20亿元,并针对借用资质串标普遍、串标犯罪手段隐蔽、涉案主体之间形成关系网等特点,形成书面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

延伸阅读

围标串标,信用难修复

4月30日,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中,针对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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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规定,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 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 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 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 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 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 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围标串标怎么判?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给予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 企业及主管、直接负责人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招标的资格,直至 吊销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格。但是《刑法》在“串通投标罪”中明确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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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围标串标?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

  •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 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

  • 在评标过程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明显倾向性引导;

  •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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