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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项业绩造假,176项资质被撤!建造师不足,拟撤回600多项资质!

2019年07月15日 来源: 福建省住建厅、江苏省住建厅等 作者:度川管理研究部

简介: 对各省“撤销资质”做了一些统计。福建、江苏、天津、广州

对各省“撤销资质”做了一些统计。

福建:撤回二级资质176项

2019年1月至7月,福建省撤回136家企业的176项资质,通报的造假业绩多达406项(另有数十家待公布)。

  1. 136家企业被通报,其中已撤销107家,拟撤销29家。

  2. 已公布造假业绩406项,已撤销303项,拟撤销103项,其中有2家公司高达12项。

  3. 被撤销的资质达176项(含拟撤销):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119项

  • 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54项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3项

全部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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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的核查力度非常大。为了杜绝业绩造假,福建省住建厅针对“业绩实地核查”多次明文:

  • 重点整治“三级升二级资质”。

  • 对在监管系统不可查的业绩,一律实地核查。

  • 业绩指标不明确、补录的业绩,在省内的,一律实地核查。

因注册人员不足,600多项资质或被撤回

6月17日,江苏省住建厅公布了拟撤销资质名单。在资质动态核查中,因建造师人员不足等原因,拟撤销510家建企资质,被撤的资质大多是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下拉可看全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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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天津市113家企业因所聘用的注册建造师数量已不满足所持有的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要求条件的,将撤回相关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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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15日,广州市住建委连撤13家建企的28项资质。其中,一家建企因“注册建造师、技术工人不足”,7项建筑业资质被一次性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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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注意

01

注册人数

“建造师”人数是否达标,历来是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虽然如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二级已取消了建造师等人员要求,但有些地区可能会按最低等级(即:三级)标准核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规定: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02

工程业绩

哪些业绩不能认定为有效?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写明,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8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此外,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不通过”原因有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一、业绩

1、合同显示工期总日历天数与中标通知书显示工期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2、工程合同工期、计划竣工时间与实际竣工日期跨度较大,存疑,不予认定。

3、所有业绩竣工日期与验收日期为同一天,不合常规。

4、所有业绩中项目完工时间与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完全一致,且竣工验收时间刚好也在同一天,不符合国内项目施工常理和实情,存疑,不予认定。

5、中标通知书早于图纸设计时间。

6、业绩工程的合同无签订日期,无效合同。

7、业绩图纸的出图日期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8、业绩工程的设计图纸上的建设单位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表、合同上的建设单位不一致,不予认定。

9、项目设计负责人的签字在施工图纸图签与竣工验收中不一致,存疑。

10、图纸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与竣工报告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1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均无记录,非有效业绩,不予认定。

12、业绩规模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不予认定。

13、业绩数量不达标。

14、建筑面积不足。

15、建筑面积与图纸总建筑面积不一致,存疑。

16、业绩未提交各层平面布置图,面积无法考核,不予认定。

17、业绩超注册专业范围,不予认定。

18、业绩为超资质承揽,不予认可。

19、业绩未体现特定指标,不予认定。

20、工程真实性存疑。

21、设计图纸出图专用章、建筑师个人执业印章不清晰,图纸存疑,不予认定。

22、工程承建单位非申报单位,不予认定。

23、所附图纸均不规范(非完整图纸),不予认定。

24、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25、提供业绩中未提供图纸,无法反映考核指标,不予认定。

26、业绩竣工验收证明中的验收结论栏内容为同版复制,不予认定。

27、所有业绩中竣工验收报告里没有合同结算价款,存疑,不予认定。

28、业绩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无造价人员签章,存疑,不予认定。

29、业绩均未按要求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不予认定。

30、业绩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拨款,合同中均不显示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存疑,不予认定。

31、各项政府投资项目均未招标备案,存疑,不予认定。

32、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为招标工程,但在施工合同中注明为非招标工程,前后矛盾,不予认定。

33、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项目建设期间变更增加层高手续依法合规,不予认定。

34、未提供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试运行证明。

35、业绩工程的审计报告存疑。

36、业绩工程的施工合同中造价大小写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37、所有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时间跨度从2009年到2016年,格式雷同,存疑,不予认定。

38、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签字盖章不清晰。

39、代表业绩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工程概况内容有误,存疑,不予认定。

40、结构类型与建筑设计说明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二、人员

41、建造师等执业人员重复注册,不予认定。

42、建造师在申报前6天才转注到该企业,不予认定。

43、项目经理的注册单位非资质申报企业。

44、项目经理超执业范围承接工程。

45、项目经理无证上岗,建造师的初始注册时间晚于中标时间,不予认定。

46、项目经理不是本单位人员。

47、业绩工程的项目经理未查询到其建造师信息,不予认定。

48、业绩资料中人员名称与查询项目经理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49、技术负责人申请表中填报的个人业绩与附件材料中业绩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50、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经历年限不达标。

51、竣工验收资料中总监理工程师签名与施工合同中的总监理工程师非同一人,存疑,不予认定。

52、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53、技术负责人未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明,不予认定。

54、企业财务负责人提供的附件资料不能反映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不予认定。

三、其他原因

55、工程含桩基单方造价仅1000元/平方,严重与市场不符,存疑。

56、单位造价过低,存疑,不予认定。

57、图纸为本单位自制,非设计单位(贵州省建筑设计院)出图,无效图纸,不予认定。

58、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申报单位,不予认定。

59、企业净资产不满足要求。

申明:本文章内容来自( 福建省住建厅、江苏省住建厅等),作者(度川管理研究部)。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侵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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