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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水泥价格暴涨,多省调控政策都有了!

2019年02月18日 来源: 各地住建部门网站 作者:佚名

简介: 2018年,砂石短缺现象逐浪推高。针对这种现象,全国各地出台了相应方案

1国家发改委

2018年9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赴你协会开展砂石、水泥、混泥土等建材价格形势调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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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省

2018年12月27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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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风险承包幅度为零。

2、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

3、投标人应根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填写“投标单价”栏。

4、合同履行期间,需要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其单价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及时共同确认,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5、承发包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陕西省

2018年9月3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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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程项目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2.新建工程项目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

3.在建工程项目合同中无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价格波动现实,合理分担风险。

4.严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借机涨价,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涉嫌企业严肃查处。

5.各市(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动态变化,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手段增加发布频次,确保发布的信息与市场同步。

4广东省

2018年8月30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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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3、发承包双方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4、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5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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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标定[2018]27号

1、新建工程,在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风险,根据工程条件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正在实施中的工程,对于约定的包含风险之外的情况,参建各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整理保存好购入凭证和必须的签证记录,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3、各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合理地发布综合参考价格,并对个别材料价格上涨的原因、幅度及时间做出简要说明。

6海南省

2018年9月14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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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不得采取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2、发包人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列入价差预备费

3、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7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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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考虑建筑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2、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3、合同中无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的,按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8成都市

2019年1月7日,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砖砂石价格风险分摊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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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原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已包括砖、砂石和以砂石为原材料的半成品、构配件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2、2017年7月1日以后实施的建设工程部分,原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未包括砖、砂石和以砂石为原材料的半成品、构配件的,列入可调价材料范围。按照风险分摊原则,由承包人承担5%价格风险,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3、2017年1月1日至7月1日间实施的建设工程部分,原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未包括砖、砂石和以砂石为原材料的半成品、构配件的,支持发承包双方积极协商采取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合同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予以解决。

4、2017年7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格争议已提请仲裁或司法诉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执行本意见。

9重庆市

2018年2月6日,重庆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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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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