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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春节后整改不合格,不许复工!山东严厉打击违法发承包

2019年02月13日 来源: 建筑业那点事儿 作者:佚名

简介: 住建厅:春节后整改不合格,不许复工!山东严厉打击违法发承包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春节前后,对以下三类项目开展集中核查:

1、春节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工程

2、各级各部门批转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案件

3、春节后拟复工建筑工程(整改合格方可复工

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在工程建设事中事后强化监管,形成制度化、常态化:

  • 建立工作专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工作专班”,确定牵头部门和相关科、处、站、办等配合部门,明确工作职责。

  • 实行随机抽查。各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监管的在建和新建建筑工程统一编号,每个月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项目进行抽查。

  • 建立联动机制。各级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现违法线索及时移交、严厉查处。

  • 畅通投诉渠道。各级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安排专人值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 实行信用惩戒。对涉嫌施工违法发包与承包的单位和个人,认定处罚后,记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公开查处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级主管部门每季度调度汇总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整理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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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建市规〔2019〕1号文件严厉打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通知

鲁建建管字〔2019〕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执法局),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绿化局,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现就严厉打击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还延长了工程风险链条,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诸多矛盾问题。对此,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监委领导同志高度关注,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必须铁腕整治,下大力气严厉打击,形成制度,增强为民情怀,自觉盯住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落实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切实担负起建筑市场监管责任,以实施建市规〔2019〕1号文件为契机,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为手段,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立即行动,形成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强大声势

春节前后,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首先对以下三类项目开展集中核查,对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建市规〔2019〕1号文件等规定严肃查处。

(一)对春节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工程,在调查处理拖欠问题的同时,一并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行为。

(二)对各级各部门批转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案件线索进行核实,尽快处理结案,并按规定时限和渠道反馈查处情况。

(三)春节后,结合建筑工程复工前核验,对拟复工建筑工程进行核查,对存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强化监管,推动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制度化、常态化

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是一项长期工作,不能靠运动式、突击性的方式一次解决,必须在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中,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形成长效机制。

(一)建立工作专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确定牵头部门和相关科、处、站、办等配合部门,明确工作职责。

(二)开展宣传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集中宣贯建市规〔2019〕1号文件,对负责招标投标、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治理拖欠、行业执法等监管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全面掌握各类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分类标准和查处依据,提高打击工作的精准度和时效性。

(三)实行随机抽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直接监管的在建和新建建筑工程统一编号,每个月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项目进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对下级主管部门履职行为和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进行抽查。

(四)建立联动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治理拖欠、行业执法等监管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日常工作中把打击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纳入重要内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现违法线索及时移交、严厉查处。发现领导干部干预建筑工程承发包活动以及为违法行为撑腰、隐瞒等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畅通投诉渠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安排专人值守,依法受理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六)实行信用惩戒。对涉嫌施工违法发包与承包的单位和个人,认定处罚后,依法依规记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七)公开查处情况。建立打击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定期通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调度汇总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整理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作为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第一环节,作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完善监管、受理、调查、认定、移送、处理、信用惩戒等工作流程,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力争通过近期的集中打击,形成铁腕整治的强大氛围和有效震慑;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遏制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多发、高发的势头;通过完善信用惩戒等长效机制,持续规范建筑工程承发包活动,努力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联络表》,于2019年1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韦九洲,电话:0531-87086927,87086951(传真),邮箱:jgc@shandong.cn

附件: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联络表.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8日

附件:

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联络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邮箱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牵头部门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联络员







附住建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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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

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

申明:本文章内容来自( 建筑业那点事儿),作者(佚名)。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侵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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