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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办法(草案)》 首次写入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2018年09月29日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佚名

简介: 9月2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审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草案)》


92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审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草案)》,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部分内容进一步作出细化可操作的规定,将武汉市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创新做法以及积累的工作经验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

 

办法规定,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污染重污染天气以及本市举办国际、国内重大活动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二)限制部门机动车行驶;(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四)停止露天烧烤;(五)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八)本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办法还规定,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合理确定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控制受污染场所的土地流转。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场地,不得作为住宅和幼儿园、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场所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受污染场地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

 

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环境敏感建筑物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

 

办法中对于“水、气、生、渣”等各类污染物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会议上,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建议增加对于“新能源汽车废弃电池安全处置、食品链中重金属污染、光污染”等方面的管理规划;建议明确湖泊禁养、限养的有关要求;建议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如明确环保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污泥贮存、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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