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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办法》

2018年08月01日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佚名

简介: 《上海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办法》日前印发,详情如下


《上海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办法》日前印发,详情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机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规〔20181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机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621

 

上海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办法

 

为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评主体)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考核评价责任主体,组织指导协调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以下简称“节能”)考核评价工作。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市机管局组织实施。

 

第二条(考评原则)

 

本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遵循“统一标准、分类指导、科学合理、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考评组织)

 

市机管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监督部门、节能专业机构等组成考核组,考核评价市级公共机构和区机管局推进节能工作情况。

 

各区机管局在市机管局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考核评价本区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管局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负责考核评价各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公共机构负责考核评价所属单位节能工作。

 

实施考评前,由市机管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考评方案,进行工作部署。

 

考评结束后,市机管局汇总考评结果,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和节能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主要指能耗总量、人均能耗量、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人均用水量等指标完成情况。

 

节能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指管理架构建立、节能管理岗位设置、节能制度标准制定、能耗统计、分项计量、能源审计、垃圾分类、水资源利用、宣传培训、节能产品采购、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技术推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推进、新能源公务车配置使用情况、新能源车充电桩建设、分时租赁推进、节能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等。

 

第五条(考评标准)

 

市机管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考核评价标准。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可结合本系统节能工作特点,制定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标准。考核评价标准可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实际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考评方式)

 

考核评价工作采用书面考核评价和现场考核评价两种方式。

 

书面考核评价是指被考核评价公共机构按照要求,填报书面材料(电子或纸质),并及时上报考核组核查的考核评估。

 

现场考核评价是指被考核评价公共机构按照要求,接受考核组现场踏勘、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的考核评估。

 

第七条(考评类型)

 

考核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全面考核评价、重点考核评价、专项考核评价三种类型。其中,全面考核评价以书面考核评价方式为主,重点考核评价和专项考核评价以现场考核评价方式为主。

 

第八条(考评程序)

 

根据节能工作要求,市机管局会同相关单位原则上于每年10-12月组织开展全面考核评价。

 

()市、区两级机关于每年1030日前,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完成对其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1115日前,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区机管局。

 

()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于每年1030日前,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完成对各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考核评价工作;1115日前,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区机管局。

 

()区机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开展本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于每年1115日前,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机管局。

 

()市机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各考核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对部分市级公共机构和区机管局进行重点考核评价或专项考核评价,于每年125日前,确定考核评价结果,并反馈被考核评价公共机构。其中,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吨标准煤(500吨标准煤)的市级公共机构按照5%以上比例、小于500吨标准煤的市级公共机构按照1%以上比例,区机管局按照50%以上比例,组织现场考核评价。

 

第九条(考评等次)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法,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评价90分以上为优秀(90)70分至90分为良好(70)60分至70分为合格(60),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结果应用)

 

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考核评价结果以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相关部门,作为区政府年度节能降碳考核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含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文明单位评选、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等的参考依据。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公共机构,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评选依据。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公共机构,列为下一年度节能重点监督对象,由市节能监察中心等单位不定期对该公共机构节能情况进行检查。

 

区机管局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上述做法。

 

第十一条(考评免除)

 

公共机构遇有机构调整、办公场所变动等特殊情况或实施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向同级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组批准,可免除考核评价,但其当年用能情况仍按照规定按时上报。

 

第十二条(考评配合)

 

公共机构应积极配合考核评价工作,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数据,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阻碍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考评监督)

 

公共机构应主动接受全社会对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市、区机管局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查实后的有关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四条(结果复查)

 

公共机构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机管局申请复查。市、区机管局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通知书、考核评价表、考核结果告知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相关公共机构。

 

第十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8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630日。

 

附件:上海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标准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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