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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全国首个河长制专项法规

2017年08月11日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中国环境报

简介: “实施河长制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河长监督协调、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治水长效机制。”……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了先进经验,明确了河长担当,并为各级河长履职提供了法制保障。成为全国首个专门规范河长制内容的地方性法规。

多年经验

  通过立法固化

  浙江是最早开展河长制的试点省份之一。从2008年开始,浙江推进河长制的脚步就从未停歇。

  2008年,浙江在湖州长兴开展河长制试点,随后于嘉兴、温州、金华、绍兴等地陆续推行;2013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并发出了“五水共治”总动员令;2014年,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同时层层设立河长制办公室,抽调近20个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实体化运作;2015年,召开全省河长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部署推进河长制工作。

  2016年,中央发布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后,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治水办(河长办)走访全省多地,对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征集各级党委、政府、人大代表、各级河长的意见建议,形成立法草案,继续开拓创新,建立健全河长制;今年,省十四次党代会又提出要“高标准推进‘五水共治’,坚持和深化河长制”。

  至此,浙江约4万条河流及湖泊共设立了6.1万多名“河长”,其中6名省级“河长”、260名市级“河长”、2772名县级“河长”、19358名乡镇级“河长”、42120名村级“河长”。

  “《规定》的出台,是对浙江近年来河长制先进经验的固化,同时也为规范河长工作行为和职责提供了重要依据。”《规定》立法调研小组成员、浙江省治水办(河长办)宣传组副组长汪劲松说,《规定》既秉承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又彰显出浙江在生态文明建设和河湖管治上的地方特色,与“坚持和深化”的要求相符。

  记者看到,《规定》明确了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律责任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并指出河长负责的水域,除了江河、湖泊、水库,也涵盖沟渠、水塘等小微水体。

  在河长体系设置上,《规定》还固化了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村级五级河长体系。其中,明确跨设区市的重点水域由省级河长担当。各水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分级分段设立市级、县级、乡级、村级河长。

  其中省级河长主要管流域,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市、县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乡、村两级河长协调和督促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做好日常巡河工作。

  日常监督

  有了约谈利器

  俗话说,“撼山易,治水难。”虽然河长制较早在浙江推开,但新生事物也并非一帆风顺。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河流众多、水道纵横,联村干部周德龙是镇上的二级河长,他自嘲说,自己这个河长好比“光杆司令”,做事全凭一股热情,遇到问题偶尔也会有心无力,比如一些企业偷排,企业不是村里的,自己一个村书记,去跟企业老板说,企业老板可能理都不理的,可能进门都进不去。

  类似“周德龙”的困惑,在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反映较为突出。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河湖岸线管控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河长个人很难完成综合治理的任务。河长要通过监督、协调两大手段,让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承担起治理和保护的责任。然而缺乏长效的制度保障,不少河长在实际履职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大,可行使的权力小。

  如今河长制法规的出台,强化了河长的职责定位,将河长的职能通过立法坐实。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处长吴恩玉表示,“周德龙”们的困惑将得到有效解决。“河长可以通过巡查帮助政府部门发现日常监督当中有哪些事项没有做到位,可以提出一些监督检查的建议,甚至对日常有没有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做一些认定和分析,对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提出相应要求。”

  另外,《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未按河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同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

  而且,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河长制工作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河长的监督检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未按河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接到河长的报告并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未依法履行处理或查处职责的;未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报告的河长的;其他违反河长制相关规定的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相应处分。

  这一套约谈考核制度为河长履职,督促解决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除了约谈制度,为进一步保障河长履职,《规定》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河长办)。河长办按照规定受理河长对责任水域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或查处。

  怠于履职

  将被严厉问责

  水环境整治涉及领域众多,河长制的出现,把地方党政领导推到了第一责任人的位置,最大限度整合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弥补了早先“多头治水”的不足,进一步突出了守水有责的“责”字,是一项得民心的创新之举。

  合民心之举,当坚持深化之。“河长制法规的出台,进一步在法律层面厘清了各级河长的职责,让河长履职责权相当、有法可依。”汪劲松说。

  按照《规定》,乡、村级和市、县级河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责任水域开展定期巡查,同时要如实记载巡查情况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协调、督促和报告。

  其中,市、县级河长还应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水域管理机制、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村级河长还要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书,明确村级河长的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当然河长的压力也不小。

  《规定》进一步明确将对河长履职行为进行考核,列出了河长怠于履职的法律责任:乡级以上河长未按规定的巡查周期或者巡查事项进行巡查的;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未如实记录和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其他怠慢履行河长职责的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相应处分。

  此外,《规定》还表明今后河长制的考核,将主要采用信息化的方式。依托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检查河长履职情况,这样既增加考核的公平性,又能实现河长间的数据共享,助力治水工作。

  同时,有惩也有奖,根据考核结果,河长履职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村级河长还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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