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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安全阀”为何层层失守

2014年04月18日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范传贵 单玉晓

简介: 据当地媒体最新报道,奉化市居敬路29幢事故调查组已于几天前正式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负责“对倒塌残留部分的相关材料、构件进行检测”。

求解建筑“短命”困局系列报道

  关于浙江省奉化市塌楼的事故调查仍在进行之中。

  据当地媒体最新报道,奉化市居敬路29幢事故调查组已于几天前正式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负责“对倒塌残留部分的相关材料、构件进行检测”。

  这家检测机构透露,目前已经收集了一些材料样本,检测重点将是材料、结构和地基基础。

  调查结果势必将指向相关责任主体。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陈肇元认为,工程质量频频出现问题,并不完全是技术上的原因,一些必然的社会因素和一些安全管理制度上的问题也值得重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从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有着一整套把关制度。“短命建筑”的出现,意味着这一系列“安全阀”层层失守。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需要调整和完善我国建筑物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陈肇元说。

第一关:设计审查

  在清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副所长邓晓梅看来,很多建筑“短命”的隐患,早在业主单位环节就已埋下。

  “一些开发商是缺乏基本建筑工程素养的,常常提出一些不符合建筑规律的要求,比如超低成本、超短工期,设计、施工的时候随意插手,装修的时候也不顾结构安全……”邓晓梅举例。

  这样的现状还导致业主单位对于专业设计、施工团队的行为没有办法把关。邓晓梅介绍,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因此应运而生,从专业上帮助业主把关。

  全国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朱宏亮用实例说明缺乏这种把关所将带来的问题:“比如设计单位,他们为了揽到更多的活,明明规定了设计工程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地震因素,为了减少成本,就故意把这个因素忽略了;有时设计有一点小问题,要从头设计,想想时间太紧,就说算了算了。”

  我国现有法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定约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住建部的一些规章也明确要求,“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可以看出我们的确是在管,但是还没有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朱宏亮说。

  朱宏亮介绍,早期制度设计的时候,借鉴了国外的成功经验,比如业主没有专业知识,就请专家来替你管,这在国外被称为“咨询工程师”,发展到国内就是监理工程师制度。

  “然而,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只负责施工监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内容也局限于施工阶段,这就把 咨询工程师 变成了 旁站监理 或 监工 ,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朱宏亮说,国际更受推崇的是全过程请咨询工程师,让工程在设计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充分的把关。

  邓晓梅介绍,另一种通行的国际惯例是,由设计方来干咨询工程师的活。这样一来,设计方将对整个建筑的全过程负责,进行全过程监管,最后的建筑物就是他的作品。

第二关:施工监理

  如朱宏亮所述,在借鉴咨询工程师制度基础上,我国决定建立自己的工程师制度,名称叫作监理工程师。

  从原建设部1988年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算起,监理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历史,但邓晓梅坦言,监理制度在中国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朱宏亮介绍,在国外,咨询工程师制度是全方位的服务。“比方说工程款支付,就是由工程师签字控制的,但在我们的实践中,真正的财务权力停留在甲方手中,削弱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监理工程师制度的前身,咨询工程师是建设方(也称为业主)聘请来为他管理工程项目的,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对业主勤勉、尽责、忠诚是监理的天职。

  朱宏亮说,在我们的监理工作中,监理被要求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场上,同时维护建设双方的利益,去制衡双方,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这就颠覆了监理的地位,也不符合监理的本质规律。

  “监理制度起作用的前提,是建设与监理双方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要求监理在 拿人钱财 情况下维护社会公正,其结果只能是建设方不愿请监理,而只是出于法律强制性要求不得不请。结果,监理两头不是人,施工单位讨厌,建设单位也不欢迎。”朱宏亮坦言,现实中,恶性竞争、弱势监理等许多尴尬都与此有关。

  他认为,未来的方向,就在于回归我们引进监理制度的初衷,即建立我们自己的咨询工程师体制。新的建设法正在修订当中,将来可能考虑用项目管理制取代目前的监理制度,与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进一步接轨。

  所谓的项目管理制度,就是从立项、咨询、估算、项目申请评估等环节开始,为业主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建设服务。如果工程建筑出现问题,业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工程师追究责任。

第三关:竣工验收

  在奉化塌楼事件中,浙江省建筑行业一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该是奉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奉化居敬小区倒塌居民楼建造于1994年,彼时实行的是建筑工程竣工核验制。朱宏亮介绍,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竣工后,由当地质监站承担核定工程质量合格或优良等级职能。

  质监站充当着工程交付使用前“最后的把关者”的角色。这正是质监站被认为应该承担责任的原因。

  据了解,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1997年曾发生过一起类似住宅楼倒塌事故,事故原因正是工程质量低劣,特别是基础砖墙质量低劣,施工中大量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在这起事故发生后,负责验收核定的当地质监站多名人员,因玩忽职守被判刑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到2002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我国改为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即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由房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朱宏亮认为,前后两种核验制度差别巨大:“现在的竣工备案制是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质检站写一个验收监督报告,并不承担责任,只是一个观察人、见证人;而此前是由质监站核查、验收,把最后一道关,比企业自己把关显然更加可靠。现在是形式审查,而之前是实质审查。”

  朱宏亮曾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起草的讨论,他透露,这一问题在当时即引起激烈争论。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通过最后的核验对建筑全过程进行把关并不实际,而部分学者则认为“最后一道关”必须由政府部门来把。

  朱宏亮站在大多数学者一边,他认为这是核验制度上的问题,是根本,不解决难以改变整个建筑安全管理现状,“这涉及到从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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